【商业秘密保护律师】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知托说法网讯: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时的案由属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下的二级案由,因此此类案件通常归为知识产权类案件。本期有多年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业务的杨律师介绍下,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介绍的商业秘密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该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2019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应积极应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介绍的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的内容,更多法律问题或需要提供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杨律师,更多法律资讯也可以关注本文同步授权发表的知托说法网(www.zhituowang.com)的“知托说法”栏目。本文仅作为学习交流参考,谢绝未经许可的转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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